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截止2007年6月30日止,未申报2006年度检验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报2006年度年检,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依法处理。

 

 

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