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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人可以听证,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规定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人可以听证,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人可以听证,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其中,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人可以听证,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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