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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办理机构: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监督处、 市局广告处及各分局商广科

办理时限:

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发证书或不予核发证书的决定。

申办手续及提交材料:

1.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可提出申办。
2.有与其承印商标印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4.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办手续:

1.普通商标印制:申办人应事先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商标科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商标科审核同意后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2.普通兼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印制:申办人应事先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商标科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商标科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工商局,经市工商局审核同意后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

办理程序:

申请 → 审核 →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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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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